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
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等法
律法规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
称公司)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,本着认真、严谨、负责的态度,我们对公司
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
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
权益分派实施公告》,公司 2021 年度分别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.22907
元。根据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、公司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》
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,
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本公
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,同意将授予价格由 28.00 元/股调整为 27.77 元/股。
二、对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
的议案》的独立意见
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,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
件已经成就,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399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,本次可
归属数量为 82.1 万股(激励对象中 4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,已不符合激励资格,
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9.9 万股限制性股票一次性作废失效;18 人考核未达标或
未完全达标,其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 4.6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)
。本次激
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。本
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的相关规定,不存
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,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
性股票的归属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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